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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 30 条,历史违建处理确认的条件包括:
(1)已缴纳罚款,《处理办法》规定不予或免于罚款的情形除外;
(2)已缴纳地价,《处理办法》规定免缴地价的情形除外;
(3)已取得经区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已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或者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未受地质灾害影响或者已采取有效防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