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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符合什么条件?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8-11 15:4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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