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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责令停航后未按照要求整改。
2.擅自改变船体结构。
3.危险天气警报未解除情况下出航。
4.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5.在主航道、通航分道、桥梁水域、枢纽闸口水域、横水渡口水域、锚地、码头前沿以及回旋水域等通航密集区域从事捕捞活动。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