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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派专人值班瞭望,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交接班应履行交接手续。
渔船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禁航区航行。
渔船在航行、作业时应避开商船习惯航路。
渔船应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准确表明自己船舶的动态。
渔船航行、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
小型渔船在出海作业时务必携带电话、罗经、手电筒等通讯和照明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