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渔船“不安全、不出海”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出海渔船100%检验具体要求为:
1.渔船船东:应当确保渔船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按期申报船舶检验,保证船检证书有效。
2.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要全面掌握应检在册渔船情况,100%实施检验监督。对申报检验的,要100%登船施检、法定检验项目100%覆盖;对应检但未申报检验的、虽检验但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船东,并定期通报所属街道,并列为执法监督重点对象,严禁出海生产。违规出海的,除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第24条等规定处罚外,应当责令整改,未达到要求前不得出海。
3.街道、居委会,流渔办:应当督促应检但未申报检验的、虽检验但不合格的在册渔船船东,及时按规定申报检验或整改,确保渔船适航。
4.市、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流渔办:办理渔业捕捞许可审核审批时,要100%核验渔船检验证书有效性。无有效检验证书的,一律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