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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