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五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含《国家统计局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视同法人单位,下同);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本项要求;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符合《管理办法》《若干措施》及本规程有关要求;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经历,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资助行为;
(五)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立项类项目,已获国家、省级、市级、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立项类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