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级渔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如下:
(一)企业在深圳市设立两年以上;由其他城市迁入深圳的,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且在深圳市设立一年以上。
(二)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或涉渔营业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为鼓励我市渔业企业积极利用市外土地资源开展跨区域经营,保障我市水产品供应,在我市设立的母公司可与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非农业龙头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申报我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
(四)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指标详见办法附件),企业申报年份前两年的经营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平均得分不低于8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