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操作规程》第二章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或者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扶持措施》、操作规程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同一项目(建设内容相同或者部分相同)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多头或者重复申报的;
(三)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四)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一年以上,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三年;
(五)截至申报之日前三年内,申报单位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申报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截至申报之日前三年内,申报单位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八)申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当年度项目不予资助;申报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则发生事故三年内对该项目不予资助;
(九)由区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