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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使用单位的岸线(含海岛)和海域,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范围内的垃圾清理。”
违反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对使用岸线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清理的用岸单位,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未对使用海域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清理的用海单位,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