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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用海,可以免缴海域使用金?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8-27 09:4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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