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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在许可区域倾倒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海事管理部门认定为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其将所倾倒的废弃物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