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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一)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二)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三)以欺骗或者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等非法方式取得的;(四)被撤销、注销的。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视为无证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