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府第254号令)第八条:“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法定规划调整,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以及法定规划,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二)调整方案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并经市环保部门对调整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核;(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四)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五)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