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第六条,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情形(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包括:
(一)因未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规定、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竣工的;
(三)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规定、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订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化保护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或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有其他强制性要求及其他行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