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而作为相对处于弱势的被征收人,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办法》在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第一,《办法》将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划分为五个档次,设定了不同的补偿价格。如对于有合法产权和手续的住宅房屋,设定了最低保障价格,即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第二,完善了补偿内容,如:提高了搬迁费标准;将临时安置费的计算基准由原来的指导租金调高至市场租金水平,并区分不同情形适当延长过渡期;将停产停业补偿计算基准由原来的指导租金调高至市场租金水平,并将原规定的3个月补偿期延长至6个月。
第三,对于被征收人中的弱势群体,实行特殊保护: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同时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除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外,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但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的5%。
第四,对于农村历史遗留问题,如私房和生产经营性房屋、无产权房屋、违法建筑等,本着合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尽量给予妥善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