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44条,当事人根据本市征地返还用地的有关规定,以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置换的,不属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九条、第十条所称“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缴纳地价标准按照《处理办法》有关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