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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10-14 15:4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自然人:境内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2)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转递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中国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提交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在申请登记时,由申请人、代理人共同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现场见证下签订授权委托书;涉及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认证。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或海上构筑物所有权证;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的,可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4.海域或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权利终止或者灭失的证明材料,包括:

  (1)海域或海上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证明;因填海造地导致海域灭失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填海造地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海域移交证明

  (2)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收回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嘱托登记的,还应提交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文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嘱托登记的,还应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5)其他证明权利终止或者灭失的证明文件。

  5.其他必要的材料。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授权委托书、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营业执照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其他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核验。2.其他材料应提供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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