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如何处理?-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确权登记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信息提供日期:2018-09-25 14:3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1)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复审。登记机构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