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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办法》第七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属于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或产业空间建设运营平台企业。具体项目用地受让人资格条件由区产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让合同和产业监管协议对产业准入等资格条件有约定的,区产业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和实际情况,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产业准入等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