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办法》第六条,申请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涉及违法建筑的,已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三)涉及司法查封或者有权机关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已经有权机关书面同意;
(四)涉及抵押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不存在权属争议;
(六)不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七)未列入深圳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八)涉及土壤污染治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应取得相关部门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