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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 38 条,申报时尚未竣工的历史违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施行时的状态封顶后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处理;擅自续建、加建的,整栋建筑物均不予处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