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第四条规定:
一、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统一开发的政策性住房,由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原镇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原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三、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到市、区投资控股公司(包括原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的房地产由投资控股公司或者上级产权单位申请。
四、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其他合作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