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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象有哪些?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2-14 09:4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第二条规定: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93号文”)处理范围内的房地产。

  二、市政府193号文实施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三、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属《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千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千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范围的房地产,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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