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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依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主体须为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筛选并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实施主体。
2.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申请主体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或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