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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河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阳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2)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3)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4)转移、隐匿、篡改、毁奔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