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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危房重建规划管理规定》第七条,危房申请重建前,应征得本栋建筑全体业主同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经所在宗地内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一)公共设施类危房调整占地范围的;
(二)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停车位和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积涉及占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改建的;
(三)因优化整合改变原建筑用地位置涉及占用宗地范围内公共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