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危房重建规划管理规定》第五条,危房重建在满足不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改变原建筑用途,符合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设计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以下规定进行优化设计:
(一)为改善人居环境和配套条件,可以适当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停车位和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积,上述增加的核增空间归危房所在宗地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二)公共设施类危房可对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风格、占地范围进行优化设计,独立宗地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危房可结合片区需求重新核定建设规模;
(三)办公、商业和工业厂房类危房,可根据用地条件,合理整合建筑使用功能,优化建筑设计,但不得突破原产权登记对应的各分项功能建筑面积;
(四)住宅类危房不得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分栋分户产权登记面积,可以在延续原建筑风格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建筑设计标准对建筑立面细节、材料等进行优化设计。建筑层高可以按照现行建筑设计标准适当调整。
单元式住宅类危房重建时可随主体建筑同时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应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执行。
独栋独门独户的住宅类危房应按原产权登记面积、原占地范围进行重建,不得增加建筑层数,不得增加架空空间和停车位等核增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