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封登记
1、送达人员的身份证明:
(1)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供送达人本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异地人民法院委托本地人民法院送达的,提供送达函及送达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2)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查封的,提供工作证。
2、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或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查封决定书及协助查封通知书;检察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协助查封的文书。
3、其他必要材料。
(二)注销查封登记
1、送达人员的身份证明(参照(一)提供)。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等单位提供解除查封函。
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1、送达人身份证明材料中,除委托送达函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2、其他材料提供原件。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期限:1工作日(不含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