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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登记与注销查封登记提交材料有哪些?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3-13 14:3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查封登记

  1、送达人员的身份证明:

  (1)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供送达人本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异地人民法院委托本地人民法院送达的,提供送达函及送达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2)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查封的,提供工作证。

  2、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或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查封决定书及协助查封通知书;检察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协助查封的文书。

  3、其他必要材料。

  (二)注销查封登记

  1、送达人员的身份证明(参照(一)提供)。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等单位提供解除查封函。

  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1、送达人身份证明材料中,除委托送达函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2、其他材料提供原件。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期限:1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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