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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短期租赁用地供应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2-14 11:2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对申请要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机构负责拟订短期租赁用地供应方案。供应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市政府确定的用地主体;

  (二)地块的界址、空间范围;

  (三)建设的设施类型;

  (四)租赁期限、权利限制、规划设计条件等土地利用要求;

  (五)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六)地质灾害防护、土壤污染防护、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七)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同步编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一并报批;

  (八)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同步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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