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第六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三)涉及违法建筑的,已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四)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权机关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已经有权机关书面同意;
(五)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已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六)涉及抵押的,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不存在权属争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