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特区内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宝安、龙岗两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但无报建资料或报建资料不齐的,经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建筑物现状功能、面积,除严重违反规划外,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具体办理条件参考上述文件(深府〔2004〕193号)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