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居住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参照(一)2提供);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1)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等能够证实居住权发生变化的材料。
(二)居住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参照(一)2提供)。
3、居住权灭失的证明材料: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的死亡证明;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3)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
(4)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5)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注销居住权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居住权人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授权委托书、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2.其他材料应提供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