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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动产不能转让?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09-25 10:2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1)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2018年7月31日起(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商务公寓,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7)2018年7月31日起(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

  (8)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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