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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哪些内容: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3-14 14:5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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