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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 国务院2006年9月1日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