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经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4-19 21:0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