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中明确需核准的以下项目,依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实行核准管理:
(一)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列入深圳市核准目录的限制类项目;
(三)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的项目;
(四)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项目。
二、在本市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一)《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中明确需报国家、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四)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的项目;
(五)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