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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十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通知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或者已响应招标的供应商,并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