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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的;
2、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采购人过错造成延误的;
3、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