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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深圳市自2018年开始执行财政部、人社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根据该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会计人员需在工作地参加继续教育,深圳地区会计人员需按照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指引完成继续教育,我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暂不对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进行补登,不补登暂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