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用地
1、有合法审批手续并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到期后可自行拆除,也可由政府回购进行拍卖或用做公益;有合法审批手续但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到期后直接拆除;
2、有合法审批手续但无审批期限的,自《深圳市立柱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控制指引(2017-2021)》生效之日起,给予两年过渡期,到期后按规划情况处置;
3、无合法审批手续的,直接拆除。
(二)非公共用地
1、高速路
(1)有合法审批手续并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
(2)有合法审批手续但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在同一高速路上有规划点位的先行迁移,迁移后办理审批手续,如不服从规划迁移的,直接拆除;规划点位数量未能满足迁移要求的,给予两年过渡期,期满后自行拆除;
(3)回购高速公路且已回购广告设施的,可由广告设施原业主自行拆除,或可由政府进行拍卖或用做公益;
(4)回购高速公路但未回购广告设施的,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
(5)无合法审批手续的,直接拆除。
2、部队区域
直接拆除。
3、口岸机场区域
(1)有合法审批手续并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
(2)有合法审批手续但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给予两年过渡期,期满后自行拆除;
(3)无合法审批手续的,直接拆除。
4、其他区域
(1)有合法审批手续并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直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