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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柱广告设施减量的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10-24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公共用地

  1、有合法审批手续并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到期后可自行拆除,也可由政府回购进行拍卖或用做公益;有合法审批手续但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到期后直接拆除;

  2、有合法审批手续但无审批期限的,自《深圳市立柱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控制指引(2017-2021)》生效之日起,给予两年过渡期,到期后按规划情况处置;

  3、无合法审批手续的,直接拆除。

  (二)非公共用地

  1、高速路

  (1)有合法审批手续并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

  (2)有合法审批手续但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在同一高速路上有规划点位的先行迁移,迁移后办理审批手续,如不服从规划迁移的,直接拆除;规划点位数量未能满足迁移要求的,给予两年过渡期,期满后自行拆除;

  (3)回购高速公路且已回购广告设施的,可由广告设施原业主自行拆除,或可由政府进行拍卖或用做公益;

  (4)回购高速公路但未回购广告设施的,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

  (5)无合法审批手续的,直接拆除。

  2、部队区域

  直接拆除。

  3、口岸机场区域

  (1)有合法审批手续并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

  (2)有合法审批手续但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给予两年过渡期,期满后自行拆除;

  (3)无合法审批手续的,直接拆除。

  4、其他区域

  (1)有合法审批手续并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办理审批手续;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直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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