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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照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11-10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1、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时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对玻璃幕墙建筑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不应选用泛光照明;

  2、对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可选用轮廓照明;当轮廓照明使用点光源时,灯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视点远近确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应根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

  3、对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或外墙被照面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宜选用内透光照明;使用内透光照明应使内透光与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协调,并应防止内透光产生光污染;

  4、重点照明的光影特征、亮度和光色等应与建筑整体协调统一;

  5、当采用光纤、导光管、激光、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光等特种照明器材时,应对照明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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