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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柱广告设施禁止设置规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1-21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具体要求,对禁止设置性规定进行汇总如下:

  1、用地的禁止设置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禁止设置;

  影响高压走廊、地下管线安全的禁止设置;

  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生态控制区禁止设置。

  2、影响环境、交通安全的禁止设置

  影响交通安全、影响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禁止设置;在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处禁止设置。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禁止设置,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距离交通标志10m范围内。

  新建立柱广告设施选址必须避开现状道路交通标志牌及信息诱导屏、交通信号灯等交通标志。

  立柱广告设施牌的边缘不得外伸到车行道与人行道路面上空。

  临近建筑物禁止设置 。

  (3)其他的禁止设置

  禁止设置各类动态展示及电子屏为媒介的立柱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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