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具体要求,对禁止设置性规定进行汇总如下:
1、用地的禁止设置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禁止设置;
影响高压走廊、地下管线安全的禁止设置;
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生态控制区禁止设置。
2、影响环境、交通安全的禁止设置
影响交通安全、影响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禁止设置;在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处禁止设置。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禁止设置,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距离交通标志10m范围内。
新建立柱广告设施选址必须避开现状道路交通标志牌及信息诱导屏、交通信号灯等交通标志。
立柱广告设施牌的边缘不得外伸到车行道与人行道路面上空。
临近建筑物禁止设置 。
(3)其他的禁止设置
禁止设置各类动态展示及电子屏为媒介的立柱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