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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门店经营将如何处罚?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3-15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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