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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增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建设。
2.除前款规定外,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增设城市照明设施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