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该如何查处?-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环卫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该如何查处?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12-07 17:3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32条第2项规定,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每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