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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该如何查处?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12-07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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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32条第2项规定,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每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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