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98年253号国务院令)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书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制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