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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意见和建议的回复

信息来源:罗湖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9-08-07 10:0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2019年7月8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就《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和《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热心市民于7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我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回复。具体建议及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意见或建议

采纳情况

1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项行政补偿的方式:(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按国家行政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有何区别?国家补偿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建议明确。

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简言之,国家赔偿以违法为前提,而国家补偿不以违法为前提。

我国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范围及程序进行了规范,但国家补偿目前并未有法律法规进行指引。因此,目前国家补偿的程序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我局采纳您的意见,对原《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项作出以下修改:

行政补偿的方式:(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第七条第三项行政赔偿范围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按照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不再使用“摊派费用”,贵局该条仍然使用“摊派费用”是否合适?请斟酌。

予以采纳。“摊派费用”为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范围的表述,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实已不再使用“摊派费用”。因此我局采纳您的意见,对原《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第七条第三项作出以下修改: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区将继续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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