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经市政府同意,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的32项中介服务事项。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标准,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提高服务水平,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职权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市编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二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
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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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职权 实施部门 |
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清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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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经贸信息委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 改由实施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海关、税务等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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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经贸信息委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
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机构等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 改由实施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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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经贸信息委 |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注册资本证明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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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经贸信息委 |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
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机构等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 改由实施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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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经贸信息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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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经贸信息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提供种子生产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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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规划国土委 |
探矿权转让审批; 采矿权转让审批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2〕14号) |
地级以上市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 改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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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规划国土委 |
海域使用权初审、审核 |
海域使用论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保留实施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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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规划国土委 |
采矿权(含地热、矿泉水)延续登记; 采矿权(含地热、矿泉水)变更登记; 采矿权(含地热、矿泉水)注销登记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保留实施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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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规划国土委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初步核查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保留实施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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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规划国土委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乙、丙级测绘资质初审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实施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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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规划国土委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乙、丙级测绘资质初审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实施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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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规划国土委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乙、丙级测绘资质初审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1996年发布) |
具有检定资质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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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规划国土委 |
采矿权审批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保留实施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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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交通运输委 |
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
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改由实施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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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交通运输委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
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改由实施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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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请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
中国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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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改由实施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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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改由实施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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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改由实施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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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改由实施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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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改由实施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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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改由实施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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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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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建设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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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住房建设局 |
建设执业资格注册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实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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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建设局 |
建设执业资格注册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
深圳建筑业协会注册建造师分会 |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实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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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体旅游局 |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资料审核) |
导游人员从业健康证明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实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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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体旅游局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
全国范围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保留实施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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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实施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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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实施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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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无线电管理局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保留实施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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